6月25日上午,圣圓水務集團組織開展“招投標風險防控和操作實務”培訓。培訓由集團法律顧問谷燕青律師主講。
培訓會上,谷燕青律師結合集團經營業務特點,就招采業務中經常遇到的實務法律問題:從項目是否需要招投標、如何進行招投標以及招投標具體流程等方面內容開展法律講座,并對招投標制度、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了細致的講解。
招投標是集團工程項目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此次培訓進一步增強了集團干部職工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理解,提升了依法依規開展招標采購的工作能力、法律風險防范及化解技能。大家紛紛表示,將堅持學以致用、用以促學、學用相長,把學習成果轉化為工作實效,堅持維護集團財產和交易安全,保障集團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法律知識拓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